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30来源: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作者:浏览次数:6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学院总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学院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与《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体系》、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法〔20212)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学教育背景且具有高校丰富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由学院聘任、全面负责学院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事务工作者。

第三条  学院法律事务处理实行总法律顾问负责制。

总法律顾问在学院法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

学院组建法律顾问工作组,总法律顾问负责统筹协调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应当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负责学院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恪尽职守,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注重建立健全学院法治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维护学院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院每年列出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学院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工作组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由学院聘任,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制定学院法治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列席学院决策性会议,负责对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三)负责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废止等合法性审查事宜,加快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四)负责统筹处理学院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对学院重大舆情、信访案件、突发事件等处置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六)指导学院法治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法治体检”,协助梳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健全完善学院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七)负责建立学院法律文书清单制度,审查以学院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

(八)为学院和广大师生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建立健全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九)协助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宣传、培训和实践活动;

(十)协助做好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述职工作;

(十一)完成学院交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做出法律意见建议时,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第八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法律事务线上线下并行处理机制,逐步实现“清单化、标准化、网络化、数据化”的法律服务模式。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身体健康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且具有丰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法律事务工作者;

(四)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五)具备胜任总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考察并提出总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二)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签订总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四)总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三年为一个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事由或行为之一的,自动解聘或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因调任、转任、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便于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前述事由发生后自动解聘;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它不再适宜继续担任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对总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总法律顾问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顾问工作组

第十三条 学院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由总法律顾问提出人选,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履行聘用手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学院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在总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依法查阅与学院委托事项有关的工作资料,学院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和学院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维护学院办学声誉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院总法律顾问每年度应召开不少于2次的法律顾问工作组例会,及时通报、总结法律顾问具体工作情况,研判学院法治动态、评估法治效果、优化法治措施,定期向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汇报学院法治工作。

第十八条 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学院法律事务并支付费用时,由总法律顾问提出,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报请学院审批。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对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法律顾问工作成员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