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0年 修订)

发布时间:2020-07-20来源: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作者:浏览次数:124

第一章   

第一  为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勤工助学各项工作。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同志、各系书记任副组长,学院勤工助学具体负责同志、各系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处理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事务。各系要成立相应的勤工助学领导管理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各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发放勤工助学补贴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方式与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公共教室、图书阅览室、信件收发、报告厅管理、公寓管理、后勤服务等为主。

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岗位设置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名单及岗位安排情况通过宣传渠道向全院公布,以增加勤工助学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向学院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补贴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报酬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按照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工作情况,填写《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经学院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坚持“勤工”为手段,“助学”为目的的原则,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纯粹为赚钱而荒废学业,更不能用于挥霍浪费。

第七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岗位设置和需要,采取由所在系推荐,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的方式,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在全院范围内选拔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七条  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思想品德优良,个人生活节俭,能够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八条  申请程序:

1.勤工助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初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2各系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负责初步审核,确定试用学生名单,并张榜公布,试用期一个月。

3.试用期满,根据试用学生综合表现情况,填写推荐意见,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取得勤工助学资格并填写《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工作成绩突出者,优先录用。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勤工助学活动;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申请资格;经济条件能维持正常学习生活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十条  凡获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学费减免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安排勤工助学,特殊情况可报学院学生工作处申请批准。

第八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2.有权要求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要尊重老师,尽快掌握工作业务,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有礼貌,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声誉。

4.如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辞去工作。

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率达90%及以上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各项评优树先工作中优先推荐;本学期内考核优秀率不足60%的,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能有以下行为:学生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擅自在校园内摆卖、张贴广告;在宿舍内经销商品;盗用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

第三十五条  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视情节经用工单位与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协商确认后,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暂行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