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28来源:未知作者:办公室浏览次数:30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1、为加强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按照国家科技部和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借鉴兄弟院校的做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审批立项的课题、上级下达的科研课题以及与企业合作的横向课题。

一、课题的申请及评审

1、课题申请人条件

1)课题负责人必须是我院正式教职工,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科研工作能力。

2)提倡组成课题组形式并尽可能形成良好的学术梯队,鼓励跨学科甚至跨学院或跨行业的联合,应用性课题应吸收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

3)凡承担上级下达课题未完成者,或者院级课题未如期结题者,本年度不能申报新课题。

2、课题申请及评审程序

1)申请人必须详细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批准立项后一份留院科研所备案,一份存项目申请人所在系(处),一份申请者留底)报系(处)初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2)科研所管理由系(处)汇总报来的课题申请,不受理个人直接申请(特殊情况例外)。

3)课题评审由院科研所根据系(处)初审意见,组织形式审查分析论证(包括聘请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批准立项。一般性课题由科研所组织有关人员评审,报院分管领导批准,而后下达立项;重大课题由科研所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下达立项。

3、课题评审的主要标准

1)研究方向正确,有一定的学术意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内容翔实,论证充分,思想清晰,科学可行。

2)优先资助具有较大实际意义的课题,有创造性或应用开发性课题,尤其是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很好指导意义的课题。

3)课题组人员梯队结构合理,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

4)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学科带头人的研究课题,优先予以考虑。

二、课题经费

1、科研课题经费由科研所统一管理。其管理办法,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仪器设备费、试验材料费、图书资料费、调研费、协作费、学术活动费、科研管理费(包括发表论文版面费、专家鉴定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他费用。

3、课题经费使用及报销程序:

1)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先借款后报销的程序。

2)课题批准立项后,课题负责人要提交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经科研所审批、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3)科研经费报销要有课题负责人签字,经课题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并到科研所登记、审核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4)课题经费报销每年两次,课题经费的借用应一借一清,前借未清的不再办理借款。

4、凡用科研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其他物资,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验收等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产权归学院所有。

5、科研进度比合同进度慢一半时,取消该项目,已发放的资金追回。

三、课题的管理

1、获准立项的项目,由科研所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后,正式列入科研项目计划,科研所对未获立项的项目反馈不立项的原因。

2、科研项目合同书签订后,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和拖延完成期限,确需进行适当调整的须经科研所同意,重大变更需报院分管领导批准。

3、课题负责人每学期末要进行研究工作总结,向学院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4、科研所每半年组织一次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发现问题并协助解决问题,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5、科研所对具有以下情况的课题,应提出撤题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作出撤题决定:

1)课题中期检查时无特殊原因,一直未能开展研究工作;

2)实施情况表明,课题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而无合适人选更换;

3)因人事变动、健康等原因使研究不能正常开展;

4)由于课题内部原因,研究工作已无法进行。

撤消课题后的结余经费,由院科研所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四、课题的验收、结题和推广交流

1、科研课题完成后,必须办理结题手续,由课题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审批书,经所在系(处)签署意见后,报院科研所进行审查,按合同要求,结题验收。国家、省、市级项目以及须进行技术鉴定的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2、项目结题时,必须提交如下形式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并通过的应用成果,被采用的调研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3、本院下达的重大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鉴定,由科研所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外来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按项目下达单位意见进行评审鉴定。

4、因经费导致出版困难而实际完成研究任务的著作,由科研所按有关规定申请或组织评审,课题负责人提供著作原稿。

5、各项科研成果,已公开出版的著作和论文都应向院科研所提供样本(或复印样)两份,存入成果档案。

6、成果转让:通过初审鉴定的应用性科研成果,由课题承担者和科研所共同组织应用和推广,开展信息交流和科技服务活动,使之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其科研成果的经济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附则

1、本办法由科研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科研课题  管理办法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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