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6-03-02来源:未知作者:bg01浏览次数:46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山东省泰安市,北依泰山,南邻大汶河,文化底蕴深厚,办学特色突出。伴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兴起,学校于2000年创建,2001年9月正式设立。

学校立足于高等职业教育,以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人才为己任,努力建设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特色名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为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简称山服。

学校英文译名为:Shando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Clothing  Technology,英文简称为SVICT。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天烛峰路299号。学校网址:http://www.svict.com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由泰安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泰安市共管,以泰安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第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提议,经全校师生讨论,党委会议审议,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实行系(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逐步扩大系(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明德尚能、求实笃行”;学校精神为“自立自强、拼搏奉献”。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中心任务是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学术创新和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传承和弘扬先进文化。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区域经济建设和行业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形成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专业要求,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择的原则依法招生,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并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大力推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与推广,为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引领社会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行政工作。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院务委员会(简称院委会)、院长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院委会、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委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院务委员会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院长、副院长和有关的党委会、院委会成员。院长办公会议题一般由副院长提出,院长确定。重要议题院长要与党委书记提前沟通确定,再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和院委会、院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节 学术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推荐专业带头人;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第四节 民主体制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提案的处理等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及其修订提案;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事项和重要问题解决方案;

(三)听取和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教职工集体福利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提案的形式表达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汇总、整理、提炼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学校党政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代表提案,落实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力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学生会,学生会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节 教学和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等,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九条  系(含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等)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由统筹和配置各类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条  系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系党总支支持系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系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系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系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领导班子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决议、研究和决定本系重要工作以及交流思想、沟通信息的会议,是系最高决策形式。会议由系主任召集并主持。系主任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系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由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系党总支成员组成,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由系主任、系党总支书记研究商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议题由系主任与系党总支书记共同商定。对确定的会议议题,会前应对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系主任、系党总支书记经过充分酝酿,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机构、教学管理与教辅机构组成,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是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聘用。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任期考核及其他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水平师资,造就专业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学者,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工资政策,切实保障教职工利益,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让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与其工作业绩相匹配。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艺术创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任)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并予以回复。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理念,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等相应处分。

第六章  保障体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外单位和人员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编制执行预算,筹集与支出资金,制定并执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开展财务监督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财务秩序,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预决算制度、年度预决算原则和预算方案,提报院委会审议和评估决算报告、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严格管理程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接受各类捐赠。接受捐赠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对捐赠款物使用的意愿,同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和保障体系,改善基础设施,美化校园环境,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切实保障和优质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配置和完善各类安全稳定设施设备,做好日常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全方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理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国际组织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联谊会,校友联谊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并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联谊会旨在加强学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之间联系沟通,促进教育教学、科研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广大校友和学校事业的发展凝聚智慧,积蓄力量,架设桥梁,搭建平台。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以绿色为基色,形状为由内外双圆组成的圆形。内圆中心为主体图案,三个服装模特以校名拼音第一个字母S的形状并排,展示学校专业特色;外圆环部为校名全称,上部为中文,下部为英文。

第七十四条  校庆日为公历10月29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经泰安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