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0来源:未知作者:bg01浏览次数:23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差旅费的范围和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差旅费执行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
软席(软卧、软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3、厅局级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4、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6、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7、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二)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工作人员赴省内、省外出差住宿费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三)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出差由对方单位接待或学院接待报销招待费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出差上午回来的,不享受当天伙食补助费。
  3、市外出差按照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四)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2、市内交通费凭公交车票或出租车票据实报销。
  三、审批和报销程序
  1、差旅费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因公出差审批单》,报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
  2、分管院领导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因公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凭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规定标准按制表领用列支。
  4、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监督管理
  1、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3、学院纪委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附则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
  2、受学院委派,到外单位(不含泰安市区)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当地规定,费用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
  3、战区招生差旅费不执行本办法。
  4、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