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关于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4-03-16来源:未知作者:吴士锋浏览次数:19

 

 
关于印发《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关于校内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
通 知
山服院办字〔2011〕5号
 
各系、各部门:
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持学院公共场所优美环境,倡导良好社会公德,防止因吸烟引发火灾,更好地构建和谐、低碳校园,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关于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关于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关于校内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规定
为进一步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持学院公共场所优美环境,倡导良好社会公德,防止因吸烟引发火灾,保障全院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更好地构建和谐、低碳校园,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和《泰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泰政发(1998)8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一、禁烟工作遵循原则
校内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坚持“教育引导、个人自律、依法管理、属地负责”等原则。
1.教育引导原则:加强禁烟法规、吸烟有害健康、遵循社会公德、强化公民意识等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健康意识,引导师生自觉遵守禁烟法规,主动戒烟,劝阻并监督他人吸烟。
2.个人自律原则:坚持从我做起,遵守禁烟规定,自觉戒烟,逐步实现烟民数量的减少。
3.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禁烟法规,依据本《规定》加强对确定的禁烟范围和吸烟行为的监管。
4.属地负责原则:按照谁的区域谁管理的原则,做好本部门人员及所属区域的禁烟工作。
二、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校园内的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实习实训室等教育教学场所。
2.学院报告厅、会议室、办公室、接待室、展览室、资料室、档案室等会议与办公场所。
3.学生宿舍、餐厅、浴室等师生生活场所。
4.校内银行、商店、超市、医院(卫生室)等校内服务场所。
5.楼宇的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
6.禁止在校园内人群聚集的一切场所吸烟。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
三、禁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各有关单位做好所属人员的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3.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
4.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禁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禁烟工作需要每一位师生的参与,要广泛动员全校师生积极参与禁烟工作,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2.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责任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责任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职责。
3.各系设立禁烟巡视员,负责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禁烟情况的检查,及时制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者或情节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的,将向学院禁烟管理部门举报。
4.各公寓管理员负责对本公寓禁烟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制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者,将向其所在系通报。舍长负责本宿舍的禁烟宣传教育及监督检查工作。
5.由学工处牵头设立禁烟检察员,负责对各公共场所禁烟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制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
6.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以下处理:
(1)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并要求其写书面检查,对其吸烟行为记录备案;第二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取消各项评奖、评优资格;
(2)学生违反本规定,班级每年累计达到五人次,取消该班级年内评优资格;
(3)因吸烟造成事故的,当事人除承担全部责任外,学院将对其进行相应纪律和经济处罚。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