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08来源:未知作者:吴士锋浏览次数:27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管理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学院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控制车辆出入、停放,处理突发事故,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等。
      第四条 学院教学、办公、学生公寓中心区为交通管制区,实施封闭管理,除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包括军警、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等)和学院有关规定允许入内停放的车辆外,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和停放。
第二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 学院所有公务车辆、教职工及教职工家属私人车辆必须凭通行证进入校园,通行证张贴于明显处并在指定位置停放。通行证由保卫处负责统一制作发放。
      第六条 通行证的办理与管理。
      1.学院所属各类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出具办证证明,注明车辆的型号、车牌号等内容,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保卫处审核办理通行证。
      2.教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含其直系亲属车辆),本人提出书面办证申请,注明车辆型号、车牌号等内容,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以系、部门为单位,交保卫处办理发放。
      3.通行证仅限本车出入校园、夜间停放时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保卫处门卫值班室要对通行证严格审验。通行证遗失应及时报告保卫处注销,并重新补办新证。车辆出让、变卖、报废或牌证变更时,应及时将通行证退还保卫处,并予以销毁。
       第七条 校外单位的商务车和私家车辆须凭相关证件到保卫处门卫值班室登记并换取《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能入内。
       第八条 禁止出租车入校。如遇有危重病人、老幼乘员、沉重货物、风雪雨天等特殊情况时,车上的教职工、学生出示有效证件,经保安人员查验同意后方可放行。
      第九条 校外施工、货运、客运等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经有关部门说明或经由保卫人员确认后,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条 校内机动车辆必须要减速慢行,遵守“行人优先”原则主动避让行人,校内禁止鸣笛。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在校内学习驾驶车辆和试车。
第三章  车辆停放区域
      第十二条 禁止在路口、人行道、弯道、未设置停车区的非家属生活区主干道、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停放机动车。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停放区域的设置:东门生态停车场、教工公寓停车场、公务车辆停放处(图书馆楼前大台阶下)。
      第十四条 停放区域划分:
     1.东门生态停车场:用于停放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车辆。
     2.教工公寓停车场:用于停放教职工及家属私人车辆。
     3.公务车辆停放处:用于停放学院公务车辆,其他车辆禁止停放。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6:00)内,对驶入车辆进行严格管控,期间进入校内的所有车辆一律停放于东门生态停车场。
     第十六条 非正常工作时间,包括节假日期间,车辆停放管理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七条 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装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严禁在校园内停放。
     第十八条 不得在停车区域内洗车,进行车内清扫的应将杂物进行处理,应保持道路清洁。
     第十九条 除持有学院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外,其他所有车辆严禁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园内停放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条 学院因举办大型活动及新生报到期间的车辆停放由保卫处临时调整,划定临时停放区域。
第五章 车辆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停放的各类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保卫工作人员要随时督查;对不服从管理,妨碍保卫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围攻、殴打保卫人员等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寻衅滋事、报复行凶等违法犯罪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每天对校园车辆停放情况(包括夜间停放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车辆,由保卫人员确证并开具罚单作出罚款处理。当事人于违章当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处,逾期未予交纳的,财务处依据保卫处提供的罚单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条 作出罚款处理的教职工私人车辆,由被登记车主交纳承担;作出罚金处理的教职工家属私人车辆,由其职工家属交纳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司机及所属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车辆管理工作列入各系、各部门年终工作目标考核“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严格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有相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011年3月